以專業爭取最大的人權.....


無權占有

2014-05-01 11:31
由前大法官張金蘭之子拆屋還地官司談起-
    「無權占有」是一個法律名詞,也就是說在無法律上的正當權原
,而佔有他人的動產或不動產,如有這樣的情形,那麼所有權人得請
求無權佔有人返還,若私下無法解決,就要請求法官來幫忙了!

    目前,在台灣地區常傳有「無權占有」之事,別的不說,現在就
拿最高法院控告已故女大法官張金蘭之子「拆屋還地」案談起,本案
經過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長期調查審理後,認定張金蘭之子是無權占有
,判決張子敗訴,除了應拆屋還地外,還要給付幾年來的不當得利新
台幣二百八十餘萬元。本案還未確定,張金蘭之子仍可上訴二審。

    故大法官張金蘭之子的這個案例,對於目前還佔住公家宿舍的退
休務員遺屬來說,是一項警訊,有些機關規定退休人員死後,遺屬只
可再住五年,或其未成年子女在滿二十歲後即應搬遷,否則,就成為
「無權占有」了。

    張金蘭是空軍烈士遺屬,於民國五十六年成為我國第一位女性大
法官,當時她和兒子就住在台北市大安縣的公家宿舍,該屋是她擔任
最高法院法官時,由最高法院借給她建屋居住的。

    張金蘭曾改嫁一徐姓人士,她於民國六十四年因病去逝,最高法
院到民國八十五年有意收回土地未果,於是向法院起訴請求拆屋還地
。台北地方法院為了調查誰是該處房屋的繼承人,以確定被告的身分
,使主審法官花了很長的時間。

    法官於追蹤調查發現,張金蘭在遺囑中,指第二任丈夫徐某只利
用她追求私利,且對他冷落與精神上虐待,表示後夫喪失其財產繼承
權,於是確定只有她的兒子才有繼承權。

    張金蘭之子原希望能重新改建房屋,以補償其當年自費建屋的損
失,就是改建後,他以分期付款方式分得一戶。但是法官認為,該地
在最高法院起訴時,即已終止雙方的借貸關係,認定張子屬無權占有
,於是判決被告應拆屋還地,同時應給付這幾年來的不當得利新台幣
二百八十多萬元。

    法官依據張金蘭的遺囑,認定其子有繼承權,但最高法院的土地
仍為無權占有,這椿官司如他敗訴確定,就必須給付最高法院二百多
萬元的賠償。

    法界人士表示,無權占有又分為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占有人不
知其無占有之權利而占有者,謂之善意占有;明知為無權占有而占有
而占有者,謂之惡意占有。但法律對於一般占有,都推定為其善意占
有。

    法界人士稱,所有權人對於自己的動產或不動產,發現遭人無權
占有時,即可依民法有關規定加以追討,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的規
定:「所有權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
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
防止之。」

    故大法官張金蘭之子「無權占有」的官司,一審是輸了,最後結
果尚無法評斷。法界人士表示,無權占有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在法庭上的勝算也不多,所以奉勸有無權占有情形的人,應及早與所
有權人協商解決之道,否則打輸官司,還要負擔訴訟費呢!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委會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