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老人保護工作的建言
這十多年來,老人保護實務工作多半是社會工作員以自我摸索方式應對,加上人力不足、流動率高,實務工作的經驗難有傳承與累積;跨專業團隊間常因本位主義或未取得共識,而相互推諉,服務績效不易顯見。在老人保護人數逐年攀升的同時,台灣的老人保護實務工作應要有完整且全面性的規劃,筆者從長期推動老人福利政策倡導的角度,提出以下八點實務與政策建議,期許台灣未來老人保護制度更加完善,許給老人一個沒有恐懼的晚年:
一、充實老人保護專業人力
各縣市幾乎都有主責社工人力不足、兼辦其他各項業務、個案量增加及工作壓力過大情形,加上老人保護工作內涵繁雜,且需24小時待命支援,如遇緊急個案難有立即性、就近性的處理。建議老人保護專業人力,中央能協助解決人力不足之困境,短程計畫可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給予補助,以利地方政府老人保護工作逐步推動;中長程計畫要在「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補足地方政府老人保護工作長期人力不足的問題。
二、積極建構老人保護網絡
建議縣市政府應將老人保護視為跨專業團隊工作,結合社政、衛政、警政、戶政等單位,建構完善的老人保護網絡,先明確劃分各單位的工作職責,定期召開聯繫會報,並加強相關教育訓練,如涉及需跨單位合作案例的提出,透過案例的研討,加強團隊解決問題的能力,並從過程中學習協調與合作,讓老人保護工作的接軌無縫隙。
三、老人保護通報窗口設立之必要性
老年人口激增,保護案件逐年增加,老人保護的通報窗口在各縣市仍有分歧,但大多數(88%)縣市以113專線為通報專線,僅部分縣市設老人保護專線受理通報。建議中央將老人保護專線以「113」為窗口,方便民眾記憶,至於老人福利業務與家庭暴力業務的分工,各縣市各有不同分工,再由113窗口做後續的分工轉案。
四、加強辦理責任通報者及社工員專業訓練
社工員在實務工作專業知能方面,較缺乏老人保護、法律專業的訓練及研習,建請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多辦理個案研討實務訓練及專業知能訓練,並規劃新進社工員的職前訓練課程,及資深工作者在職訓練、進階訓練,加強法制面、社工倫理及家庭協調與輔導等課程,協助地方政府提升專業工作品質。另外縣市政府應加強對各類責任通報者的教育宣導,讓老人保護的通報障礙降低,提昇社會對於老人受虐的重視,並提高一般民眾對老人保護的警覺性。
五、中央應建立各項標準作業流程,供地方參考
建議中央能邀集各地方政府共同討論並制定相關標準作業流程,協助地方政府強化老人保護服務制度之健全,讓各縣市在推動老人保護工作有更清楚的參考依據,包括:
(一)建立一致的裁罰基準與作業方法。
(二)建立保護網絡跨專業分工模式與機制。
(三)釐清老人保護業務與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之分工與整合。
(四)重新研究訂定老人受虐評估指標或受虐事實認定標準,提供第一線社工人員及責任通報者判斷的依據。
六、建立老人保護資訊平台,支援第一線執行老人保護工作者
老盟在執行「建構全國老人保護工作網絡」計畫,期建構實務所需之資訊網路平台,地方社工人員所反應的困難是:法律相關資源的不足、處理案例經驗不足等,老盟97年底已建構完成老人保護的資訊平台,過程中與法律扶助基金會洽談合作,希望結合更多律師們的專業,協助解答法律問題;另外,網站也設有提供縣市同仁的經驗、案例分享與互相討論的園地,希望能提供第一線工作者支持的力量。
七、積極介入財產保護,充實監護制度知識
財產保護目前未成為每一個縣地方政府服務的項目,但老人財產遭剝削、侵占、詐騙的社會事件層出不窮,未來因應失智症老人人口越來越多的情形,縣市政府應積極協助社區失智(能)老人,特別是為無法定扶養義務人的(獨居)老人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以保護其財產,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因其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法院常常會將監護人或輔助人的角色判給地方首長擔任,社工成為執行失智(能)老人財產的管理者,所以,社工人員更需了解新法令中,監護人或輔助人要扮演的角色,充實民法監護/輔助制度的知識。
八、民法、刑法有關扶養義務修正的衝擊
因應目前遺棄的案例,常出現過去父母對子女未盡撫育責任,到年老孤苦無依,要求子女扶養;或有些父母從小虐待、家暴甚至性侵子女,未履行應有撫育責任,更造成受害子女身心難以抺滅的創傷,到老還反過頭來控訴子女棄養。此現象在勵馨基金會、法扶基金會及老盟等民間團體的倡議下,法務部重視這個議題,提民法第1118-1條增訂條文及刑法第294-1條增訂條文,並經立法院於99年1月7日通過,對於曾經遭受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此法的修正將改變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扶養行為是「相對義務」觀念,這也會衝擊「天下無不是父母」的觀念。
此法令一修改,對老人而言,過去對子女未盡到應有的撫育責任,老了要求子女奉養,在實務經驗上社工也常處於兩難,但是站在人道的立場,人老了身體有病痛需要人照顧時,若子女提出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時,那老人怎麼辦呢?老盟主張應由政府來協助照顧,民法、刑法修法完成後,應同時檢視社會救助法條文,當法院判子女可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時,地方政府不應將其列入家戶人口的計算範圍,老人若能取得低收入戶身份,由政府扮演照顧角色。
結語
老年生活應是安然享受生命中最自在的時光,但社會上仍有部分長輩因家人的疏忽、遺棄、虐待,導致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基本生活面臨危難及傷害,隨著人口快速老化,家庭結構及扶養義務觀念的改變,老人保護工作應積極落實老人福利法,並因應新的法令變動,裝備地方的社會工作人員專業知識及人力,做好民眾的教育宣導工作,廣邀律師們共同關心,為台灣老人保護工作開展新的契機。
[資料來源]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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