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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鋼構拆除作業發生物體飛落致死災害

2014-05-01 11:15

從事鋼構拆除作業發生物體飛落致死災害

核備文號:第1030150029

一、行業種類:整地、基礎及結構工程業(4310)

二、災害類型:物體飛落(5)

三、媒介物:金屬材料(521)。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災害發生於102年12月31日下午3時50分許,災害發生當天上午10時30分許,工地負責人吳○○、勞工范○○及罹災者陳○○等3人至本工程B工區208M施工便橋處開始從事鋼便橋保護棚架拆除作業。作業方式係由罹災者陳○○於便橋保護棚架頂,將頂棚鋼板焊接部分以氧氣乙炔切割器切除,並負責將夾具夾於已切除焊接部分之鋼板二側,而吳○○則操作挖土機將已拆卸之鋼板吊至便橋西側旁之空地暫置,范○○則負責於地面以氧氣乙炔切割器切除保護棚架之鋼柱及鋼樑,並協助吳○○將相關鋼材吊運至便橋西側旁之空地暫置,拆除方向由西向東拆除。上午拆除西側2塊頂棚鋼板後,休息至下午1時30分許繼續作業,罹災者陳○○於便橋保護棚架頂先清理落石及雜物,並繼續從事以氧氣乙炔切割器切除第3塊頂棚鋼板焊接部分之作業,范○○與吳○○則將上午已拆除頂棚鋼板下方的鋼柱及鋼樑切除並吊至便橋西側旁之空地暫置。至下午3時50分許,當范○○與吳○○在便橋西側旁空地卸放切除之鋼料時,突聽到“碰”一聲,二人靠近後,發現罹災者陳○○已墜落於便橋橋面且被鋼板壓住頭部,罹災者陳○○當時係頭向東腳向西仰躺於地面,頭上戴用的安全帽已經脫落於旁邊,吳○○與范○○立即協力將鋼板一側稍微抬起並以石塊置於鋼板下方頂住鋼板,再以怪手將鋼板移開,並由范○○撥打119聯絡救護車,將罹災者送至台東馬偕醫院急救,延至下午4時50分仍傷重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自距地高度約5公尺之便橋保護棚架頂墜落,頭部遭翻落鋼板擊中,造成顱內出血,經送醫救治仍傷重不治。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拆除鋼便橋保護棚架頂之鋼板作業,未隨時注意控制拆除鋼板之穩定性。

2.拆除鋼便橋保護棚架頂之鋼板作業前,未對不穩定部分加以支撐穩固。

3.拆除鋼便橋保護棚架頂之鋼板作業前,未擬定鋼構組配作業計畫。

4.未指定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應辦事項。

(三)基本原因:

1. 未於事前告知承攬人有關鋼便橋保護棚架拆除作業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2.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對於鋼便橋拆除作業場所之安全措施,未確實「指揮協調」、「連繫調整」、「工作場所巡視」及「指導協助安全衛生教育」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3.未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4.未確實實施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5.未確實實施自動檢查。

 6.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向檢查機構報備。

七、災害防止對策:

1.          雇主應依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3條第1項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條第1項)

2.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規定之事項。……於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1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條第1項)

3.          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79條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條第2項)

4.          雇主應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向檢查機構報備,公告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5條第1項)

5.          對於鋼構組立、架設、爬升、拆除、解體或變更等作業,應指定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及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49條第1項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

6.          雇主進行前條鋼構組配作業前,應擬訂包括下列事項之作業計畫,並使勞工遵循:一、安全作業方法及標準作業程序。二、防止構材及其組配件飛落或倒塌之方法。三、設置能防止作業勞工發生墜落之設備及設置方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49之1第1項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

7.          雇主對拆除構造物前,對不穩定部分,應加以支撐穩固。(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55條第2款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8.          雇主對於拆除構造物時,於拆除進行中,應隨時注意控制拆除構造物之穩定性。(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57條第4款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

八、災害示意圖:

 

災害發生後,罹災者墜落至鋼便橋面上後,遭鋼板壓及頭部之情形

西

 

照片

災害現場棚架頂部距橋面高度為5公尺,因將銲接部分切除後,人員掉落後遭翻落鋼鈑壓及頭部。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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